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1號
債 權 人 杜祐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山水森林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山水森林事業有限公司或山水森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具狀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㈣提出支票票號SD0000000號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