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
債 務 人 陳達奇
陳張秀
鄭艷
陳麗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參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連帶給付之部分,債權人所附之土地建物銷售委託書未見有連帶清償文字,是其請求債務人有連帶給付責任部分,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