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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527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76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玄奇、蔡雪紅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為何?。 ㈡補正 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織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7條之規定,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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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