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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5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炳南  


債  務  人  陳秀瑛  

            吳明德  


一、㈠債務人陳秀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陳秀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明德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秀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陳秀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明德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