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385號
債 權 人 湖濱新綻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路00號、62號、66號、68號、70號、76號、78號)。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