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9號
債 權 人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鄧天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最新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
存證信函影本、債務人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釋明請求滯納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鄧天才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及債務人鄧天才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