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5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俊晴
林俊逸
一、㈠
債務人林俊晴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陸
佰柒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俊晴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俊逸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林俊晴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參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俊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林俊晴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俊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俊逸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