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炫縈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炫縈
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遷離,現設籍於屏東縣萬丹鄉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