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76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馬進貴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