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張棟清
張秀楹
一、
債務人張棟清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張棟清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張秀楹負清償之責;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