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9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馨仁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 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 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