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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00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聶嘉嘉 律師即賴政佑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遺產管理人聶嘉嘉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略),並陳報拾 暨之 住居所為何?。 ㈡補正政佑商行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影本。 ㈢補正具有買受人政佑商行及連帶 保證人賴政佑簽章之買賣事項影本。 ㈣補正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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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