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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00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聶嘉嘉 律師即賴政佑之 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起息日為113年12月4日之依據(所提 本票影本到 期日為113年12月5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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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