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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債  務  人  聶嘉嘉律師即賴政佑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政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9,2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賴政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