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世偉
債 務 人 林淑釵
債 務 人 鄭朝文
一、
債務人林淑釵、鄭世偉、鄭朝文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林淑釵、鄭世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世偉邀同債務人林淑釵、謝順景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308、6,78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鄭世偉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淑釵、謝順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