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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債  權  人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驪蓉  


上列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兩造終止契約之條款為何?如係依第7條第2項規定終止,請提出相對人書面同意終止之釋明文件。如係依其他條款終止,請釋明之。
    ㈡如有提出前款補正事項,並應就聲請事項後段「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受領合作標的物之日止,日給付新臺幣4,8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金額為特定已發生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