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債 權 人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兩造終止契約之條款為何?如係依第7條第2項規定終止,請提出
相對人書面同意終止之釋明文件。如係依其他條款終止,請釋明之。
㈡如有提出前款補正事項,並應就聲請事項後段「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受領合作
標的物之日止,
按日給付新臺幣4,800元之懲罰性
違約金」之請求金額為特定已發生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