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上  一  人
債  務  人  邱子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