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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沈倍因
上列
債權
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
即王芝語之
遺產管理人
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㈠王芝語與美好生活工作室之主體同一,請確認請求內容是否刪除美好生活工作室
連帶給付
之部分。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