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裕、羅雅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更正高金裕為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
    ㈡本件是否一併請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狀僅載未清償未載明是否請求之意)
    ㈢提出相對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