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裕、羅雅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
本件是否一併請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狀僅載未清償未載明是否請求之意)
㈢提出
相對人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