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314號
債 權 人 奈特爾科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
聲請狀末債權人奈特爾科技有限公司之簽名或蓋章。
㈢
陳報債權人奈特爾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