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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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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務  人  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柏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