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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3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 債 權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佳葳滷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13年2月8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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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