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3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仁棋
王凱琳
一、
債務人王仁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仁棋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凱琳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