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董宇舒即董思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董宇舒即董思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32,982元消費款、新臺幣1,103元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34,585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49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