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6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務 人 賴信如
一、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