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5號
債 權 人 鑫科鷹架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世旭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鑫科鷹架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世旭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吳維成是否為
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
當事人欄。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