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655號
債 權 人 鑫科鷹架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對
債務人世旭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明文,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法則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因此,對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旭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方世龍業於民國114年5月19日遷出國外,有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