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66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即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蔡顯平、林岳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全美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即台灣象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併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