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79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世泓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掛號郵件回執顯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日期為114年8月6日,
惟債務人於110年11月3日自寄送地址遷離,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