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8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炫安即陳俐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1日,向
聲請人訂借1筆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證物一),約定借款期限為7年,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20年2月21日止,之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率3.75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1.751%)加個別加碼年率2.0%訂定,上開利率
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年率調整時,自調整後之第一個應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計息。
㈡債務人對
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不依期還本、付息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
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㈢
惟債務人自114年6月21日起未償還本金及利息,
迄今尚欠本金252,00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二)。依借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借款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
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謹狀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小額貸款全部查詢一份、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