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894號
債 權 人 盟鋒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謝鑫佑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謝鑫佑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9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