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鍾雅雯即響豪食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具狀補正,惟卷內所提銷貨單客戶名稱為29食堂及其地址均與債務人資訊不相符,並不足釋明債權人
與債務人鍾雅雯即響豪食堂間有債權債務關係,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