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98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怯崇勛即怯虎峰之
繼承人、怯雁軒即怯虎峰之
繼承人、怯雁洲即怯虎峰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怯虎峰之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此有債權人於114年12月15日具狀陳報之本院
家事法庭函(中院漢家合98繼826字第1140095241號)影本及
繼承系統表附卷
可參,準此,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