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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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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羅進國  


            羅仁謚  




一、債務人羅進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肆仟零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進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仁謚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用。查本件債務人楊和蓉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國110年12月2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楊和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楊和蓉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