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進國
羅仁謚
一、
債務人羅進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肆仟零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進國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仁謚負清償之責。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
適用。查
本件債務人楊和蓉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國110年12月2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楊和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債務人楊和蓉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