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辰亘
簡茂森
陳姝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簡辰亘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簡茂森及陳姝爾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中編號5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0,705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114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9,17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簡茂森及陳姝爾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債務人
戶籍謄本3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7035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