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瑀婷、陳國益、陳鼎豪、陳國裕、陳碧蓮、楊陳速霞、陳艷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經查被
繼承人陳國林之
繼承人張瑀婷、陳國益、陳鼎豪、陳國裕、陳碧蓮、楊陳速霞、陳艷秋均於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4724號聲請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其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
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