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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債  權  人  詹月娥  


債  務  人  吳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額33,300,000元部分,其匯款人債權人詹月娥,收款人非債務人吳昉諭,債權人未證明得以自己名義向債務人請求3330萬元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盡其釋明責任,利息應依法定利率計算,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