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222號
債 權 人 展昀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閎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RA0000000、RA0000000、RA0000000號三張完整
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
訴訟標的金額262,600元不相符。)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