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
債 權 人 陳雅鈴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合會之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㈡確認請求金額59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匯款單50萬元不相符。)㈢提出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1098、39192號起訴書附件1-1、1-2,並標明本件債權人之位置。」,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釋明不足,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