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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
債  權  人  陳雅鈴  


債權聲請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合會之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㈡確認請求金額59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匯款單50萬元不相符。)㈢提出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1098、39192號起訴書附件1-1、1-2,並標明本件債權人之位置。」,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