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債 權 人 廖文榛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有參加債務人合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合會會單)。㈡確認原因事實中11筆匯款日期記載是否有誤?㈢依狀附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匯款金額為56萬元之匯款單影本所示,該筆匯款紀錄匯款人為
第三人陳雅鈴,請提出其與債權人有何關聯?並請
陳報債權人何以向債務人請求此金額?㈣確認請求金額為69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於同年月20日具狀陳報
略以:債權人並無會單,相關資料均被台中地方檢察署扣押,僅有狀附起訴書節本
所載附表1之2
本案投資人一覽表(依人別彙總),債權人為該附表中編號262等語。然仍未陳報前開裁定㈡、㈢事項,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發函通知其於5日內再行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