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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債  權  人  廖文榛  


債權聲請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有參加債務人合會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合會會單)。㈡確認原因事實中11筆匯款日期記載是否有誤?㈢依狀附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匯款金額為56萬元之匯款單影本所示,該筆匯款紀錄匯款人為第三人陳雅鈴,請提出其與債權人有何關聯?並請陳報債權人何以向債務人請求此金額?㈣確認請求金額為69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於同年月20日具狀陳報略以:債權人並無會單,相關資料均被台中地方檢察署扣押,僅有狀附起訴書節本所載附表1之2本案投資人一覽表(依人別彙總),債權人為該附表中編號262等語。然仍未陳報前開裁定㈡、㈢事項,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發函通知其於5日內再行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