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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5號
債  權  人  黃金生即一上順搬家起重行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家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之身份證字號或戶籍地址(茲因林家榆同名者眾,無法特定支付命令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