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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31號
債  權  人  楊昕蓉即群興馬達行


債  務  人  進拓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具狀確認「黃志豪」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提出其亦應負擔本件貨款之釋明文件」,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具狀補正,然仍無對「黃志豪」個人之債權債務釋明文件,該部分釋明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對黃志豪聲請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