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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32號
債  權  人  楊雅真  

債  務  人  原邦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賀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債權人所陳報未繳利息之複利滾本,已含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利息,且部分屬將來給付之請求,非得依支付命令所得聲請,對於未到期之債權因履行期尚未屆至,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請求,此部分核屬將來之給付,依上開說明,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