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債 權 人 冠威貿易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蔡豐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項所明定。
二、
觀諸債權人所提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僅有債權人之簽名,並無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債權人之大小章,難認系爭合約書有效成立,從而,系爭合約書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自失所附驪,是債權人本件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