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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34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4號 債 權 人 紀詠淳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合會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 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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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