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59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務 人 毛致為即金誠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瑋璇
一、㈠
債務人毛致為即金誠工程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毛致為即金誠工程行、張瑋璇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