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60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盈榛
楊柚騏
一、㈠
債務人林盈榛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盈榛、楊柚騏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