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619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沂霖
劉栢墉
劉栢鈜
一、㈠
債務人蔡沂霖及劉栢墉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之滯納金。
㈡債務人蔡沂霖及劉栢鈜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之滯納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