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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昱宏  

            劉宥均  



一、㈠債務人劉昱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玖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利息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年息計算。
    ㈡債務人劉昱宏、劉宥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利息如附件附表2所示之年息計算。
    ㈢債務人劉昱宏、劉宥均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