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二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緣案外人鄭采誼透過
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
聲請人於113年07月03日撥付信用貸款12萬元整予案外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3.64%計算之利息【現為5.35%】(證四、五)。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
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案外人自113年8月至114年4月確實依約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惟案外人鄭采誼於民國114年04月06日死亡,
經查鄭順福為其法定繼承人,另查詢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家事事件公告,鄭采誼之繼承人並無聲請
拋棄繼承在案。依民法1138條、1148條規定,相對人鄭順福應於繼承鄭采誼(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鄭采誼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故聲請人自得對相對人請求於繼承鄭采誼(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所載之金額及其利息、遲延利息。
㈥、
綜上所述, 懇請
鈞院鑒核,並准依消費借貸、繼承之
法律關係,賜准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證據: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四、利率查詢乙份。五、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六、
戶籍謄本影本四份及
繼承系統表乙份。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